在参加国际会议中,在会上发言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通过发言,可以阐述本国立场、澄清事实、消除误解、说服别国支持自己的观点。要使用好这一手段,必须注意两点。
一,充分使用好议事规则给予自己的时间。
二、尽量限制对手的发言时间。
一般国际会议的议事规则都对上述问题有明确规定。在一般性辩论中,习惯上每个国家只能做一次发言,而关于程序性问题的辩论,一般只允许两个赞成和两个反对的国家发言,之后就必须结束辩论,对相关的问题进行表决。再比如,每个国家行使答辩权的次数一般为两次,每次答辩都有时间的限制。
但是,在磋商中,一个国家发言的次数一般并没有绝对的限制,特别是在起草有关文件或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谈判的工作组会议上,有些国家的代表会喋喋不休,反复发言阐述自己的观点,占用会议大量宝贵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可以提议对发言的人数和每位代表发言的次数予以限制,会议主席亦可以根据情况提出类似建议。
国际会议上,打断发言者的发言是一种不礼貌的举止,应该尽量避免。但是,如果发言者对本国无端指责甚至谩骂,或者发言偏离了会议主题,则可以打断其讲话,要求主席制止其继续发言。这种打断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声誉或者会议的正常进行,并不违反国际礼仪。
一般国际会议的议事规则对于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方式打断发言者发言都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在有关会议讨论某项问题时,一旦有代表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停止会议的进程,让提出程序问题的代表发言。如被制止的发言者确有不合乎会议议事规则或者偏离会议主题的情况,主席可以提醒发言者遵守议事规则,谈论与会议主题相关的话题。如发言者不听从主席的提醒,执意继续,主席可以制止发言者继续发言。
在多数情况下,提出程序问题要通过举手或者举起本国桌牌示意,并表示自己要提出“程序问题”,以便引起主席或会议秘书的注意。
当会议就有关问题争执不下,特别是争执的有关方面对会议的权限、议事规则有不同的理解时,可以请会议主席做出裁决。主席需就有关问题作出自己的决断,或对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做出解释。按照通行的原则,会议主席应对有关争执持客观和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争执各方也须对主席表示尊重,当主席做出裁决后,有关国家应服从主席的裁决,不得提出异议。
但是,主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百分之百的客观公正,特别是在遇到关键的问题时,往往会对有关问题做出有利于自己所属地区集团的裁决,因此,会议主席的裁决有时也会遇到挑战。此时,可以有几种处理方法,一是提出挑战的国家或主席要求就有关问题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二是将有关问题付诸表决。一旦表决,会议各方必须尊重表决结果,任何国家不得再提出异议。
大多数国际机构都设有专门的法律部门,由来自不同地区、文化和法律体系国家的法律专家组成。他们的职责是就各种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在需要的时候应有关国家或者机构的要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当代表对会议程序问题提出疑问,或者国际会议上对于有关文件、会议议事规则等法律问题出现不同理解而各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时候,有时就会请法律顾问出面对有关问题做出法律上的解释。在有些情况下,由于代表对大会主席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解释有异议,也可由法律顾问进行解释。法律顾问的意见不是判决,没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可以服从,也可以拒绝接受,但大多数情况下,成员国不大会对法律顾问的意见提出挑战。
国际会议上,如果主席来自某一地区集团,在主持会议中不能做到客观和公正,对会议的进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可以通过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的方式对主席的作法提出挑战。但提出要求的国家并不能指定秘书处中来自哪一地区的法律顾问来提供咨询意见。而在现实生活中,也不能确保法律顾问在有关问题上能做到百分之一百的客观和公正。
在国际会议的议事规则里,有许多种类的动议,而“不采取行动”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动议之一。中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里,多次使用这条规则击败了西方国家提出的针对中国人权问题提出的提案。
这条规则所依据的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属各职能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的第二款。这条规则是1947年通过的,以后曾经做过几次修改。根据这条规则:“针对一项建议提出不采取行动的建议,对于该项建议本身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如果有A国提出一项决议草案,B国提出动议对该决议草案不采取行动,那么会议就必须先对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动议通过了,会议就不再对决议草案本身进行表决,决议草案也就成了死案。
众所周知,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使用否决权是维护本国利益是重要方式之一。
威胁否决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例如,在伊拉克战争开始前,美英两国在安理会提出决议草案,希望得到安理会的授权,以便获得对伊开战的法律依据。但是,反战的法国、德国和俄罗斯都明确表示反对美国对伊动武,甚至威胁使用否决权。美、英认识到,其决议草案获得安理会通过无望,因此撤回了其提案。
威胁否决有时是为了迫使对方撤回提案,有时则是为了迫使提案国对其草案进行修改,增加或删除有些内容。
威胁否决必须以否决作为后盾,即在对方坚持不肯做出满意修改的时候勇于投下否决票。否则,威胁就失去了意义。
威胁否决并不仅仅限于安理会五常可以使用。阻挡协商一致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威胁否决。